Q: 我是一個餐廳的員工,與老闆合資開設新店面,但是裝潢設備已經買了,後續由於租任方為盡告知義務,導致我們無法開業,且合資的錢已經購買設備的,近期想要退股,但是發現公司並無按照合同上所寫,有設立一個新公司來紀錄所以花費,只有使用原公司支出。
1.想請問,退股勢必會損失,但合夥另一方可以獲得已購買的設備,這個部分該怎麼主張對方擁有設備必須按價退錢
2.並未設立公司,所以帳款完全沒有紀錄,都是在原公司,是否可以主張,未履行合約內容
A:
您好
1.若合夥事業明顯已經無繼續可能,可以考慮主張解散清算,按比例扣掉債務後分配當初股本,設備等等財產應屬所有股東共同所有拍賣後依比例分配。
2.即便無設立公司當初雙方仍有共同合夥事業意思表示,尚不能以此主張對方債務不履行,除非當初已經有約定必須設立公司。
3.租賃方未盡告知義務,導致您們無法開業,致使損失,這部分應優先對租賃方求償,取得求償金額再按比例分配至各合夥人。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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