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首先,要先確定雇主是否有資遣事由以及實際跟您的勞動契約終止日為何。
假設,雇主跟您的勞動契約終止日為110年7月18日,則雇主的資遣通報日,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原則上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為通報。但若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可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故原則上雇主若沒有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者,其資遣通報日應於110年7月10日為之,因7月10日適逢星期六,其可順延最遲至110年7月12日向主管機關為資遣通報。
至於預告期間,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假設您的勞動契約終止日為110年7月18日,且您為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雇主應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亦即雇主應於6月28日為預告資遣。如雇主未依法提前預告的話,應另外給付預告工資給勞工。
當勞工持非自願離職證明辦理相關失業給付時,就服機構便會查詢雇主的資遣通報情形,如果發現雇主有違反資遣通報情形便會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8條處雇主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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