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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遣離職日及申報日不同

資遣離職日及申報日不同


程OO 發問於 2021-08-04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我想請問
我被資遣離職日為7/18
但公司做資遣通報及退勞健保日期登記7/25
因為店家說申辦手續日期要延後5到10天
請問我到就業服務站申辦業務及後續向雇主領取20天預告工資會有受影響嗎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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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首先,要先確定雇主是否有資遣事由以及實際跟您的勞動契約終止日為何。

假設,雇主跟您的勞動契約終止日為110年7月18日,則雇主的資遣通報日,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原則上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為通報。但若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可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故原則上雇主若沒有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者,其資遣通報日應於110年7月10日為之,因7月10日適逢星期六,其可順延最遲至110年7月12日向主管機關為資遣通報。

至於預告期間,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假設您的勞動契約終止日為110年7月18日,且您為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雇主應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亦即雇主應於6月28日為預告資遣。如雇主未依法提前預告的話,應另外給付預告工資給勞工。

當勞工持非自願離職證明辦理相關失業給付時,就服機構便會查詢雇主的資遣通報情形,如果發現雇主有違反資遣通報情形便會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8條處雇主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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