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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可否轉移對第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可否轉移對第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劉OO 發問於 2021-08-04 | 臺中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想詢問若第三人有限公司收受移轉薪資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債權人未收到款項寄發存證信函後仍無還款,可否申請轉移對第三人之財產之強制執行?感恩!

民事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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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因此,倘法院核發的是「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在第三人未於期限內聲明異議,嗣後卻未給付薪資給債權人之情況下,債權人得逕向執行法院對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但依您所述,若法院核發給您的是「移轉命令」,由於移轉命令與民法上的債權讓與相同,於命令送達債務人及第三人即發生效力,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在移轉之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因此當第三人拒絕支付時,必須另外對於該第三人取得執行名義(例如直接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才可以對該第三人(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以上簡要回覆供您參考,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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