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亦即消費者透過網際網路向企業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即屬郵購買賣,此際消費者即有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解約以及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之權利。
買家不須負擔收取退貨商品所生之運費。如買家先行墊付退貨之運費,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3項「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生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之規定,請求賣家返還退貨所生之運費。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