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有關勞工請病假的規則係規定於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1. 勞工請病假的規則中第4條第1項第3款之「二年」的起算點:
如果雇主有規定統計假別的年度,則依雇主的年度計算。如沒有任合約定,則會回歸曆年制(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依您來信的敘述,雇主的會計年度與曆年制相同,因此,每年在算請假年度的時間,會從「請假當年與其前一年度合計」。
換言之,假若計算您110年度的請假上限,此時應就您109年度及110年度所請的病假日數做加總;同樣的往下,111年度的請假上限,就會看110年度和111年度的病假日數加總。
2. 針對您詢問勞工請病假的規則中第4條第1項第3款之「二年內之請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一年為365天。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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