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律師
我是一名全職英文補教老師,公司有給特休,但卻要求我請特休那天的課程要找另外的時間給學生補課?
A:
您好:
依照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即享有法定特別休假(即特休)。而特休的排定由勞工排定,也就是勞工得依照自己的意願決定何時休假,雇主原則上不得干涉。
一旦勞工依公司的請假程序(如事前填寫假單)辦理特休請假時,則請特休那一天,即免除勞工當日的出勤義務,且雇主應支付該日薪水。
因此,當勞工請特休時,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出勤幫學生補課,也不可以因為勞工請特休而扣勞工該日的薪水,上述這些行為均已違反勞基法第38條的規定,雇主將有遭主管機關裁罰2萬至100萬元的罰鍰。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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