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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時特休計算方式

離職時特休計算方式


蔡OO 發問於 2021-07-30 | 臺中 | 其他

Q: 我從107年6月任職到110年8月(已提離職)
今年度的特休是14天
老闆給我的計算方式是14(天)/12(月)*8(月,今年度工作月份)=9.3(天)
請問這樣的計算是合理的嗎?還是我應當有14天?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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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係107年6月,工作至110年8月,已滿3年,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您享法定特休假14天。

您所享有的這法定14日法定特休,特休使用期限為110年6月至111年6月,也就是在這期間,您隨時都可以使用特休。換言之,當您110年8月離職時,這14日的法定特休不會因此比例減少。

依您來信所述,雇主比例結算特休的方式,以不符合勞基法之規定,雇主應將剩餘未補足的特休4.7天結算給您,倘雇主執意不為,雇主有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2萬至100萬元的罰鍰。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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