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您係107年6月,工作至110年8月,已滿3年,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您享法定特休假14天。
您所享有的這法定14日法定特休,特休使用期限為110年6月至111年6月,也就是在這期間,您隨時都可以使用特休。換言之,當您110年8月離職時,這14日的法定特休不會因此比例減少。
依您來信所述,雇主比例結算特休的方式,以不符合勞基法之規定,雇主應將剩餘未補足的特休4.7天結算給您,倘雇主執意不為,雇主有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2萬至100萬元的罰鍰。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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