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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薪水


楊OO 發問於 2021-07-30 | 新竹 | 製造業

Q: 你好
想詢問律師 老闆積欠員工薪資2個半月,也去了勞工局調解(調解內容包含請他支付薪資,還有請他開非自願離職單,但後來老闆也一直沒有去協調會),也申請歇業認定(但沒申請通過,因為公文上說老闆籌錢要恢復生產……)
1.請問不知是否要申請工資墊償基金是否一定要公司停業狀態才能申請?
2.追討薪資 有追朔期嗎?
3.如果老闆一直不肯停業那工資墊償是不是就不能申請?
4.如果老闆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狀況下,員工還有什麼辦法可以拿到薪資?
想請教律師我下一步應?該要如何做?才能快點拿到欠薪?
謝謝您~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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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僅依您所述回答如下,

1. 工資墊償,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係以「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為申請要件,就公司是否歇業或倒閉之事實有無有疑問者,可以向勞工局申請歇業認定,倘公司經勞工局認定沒有歇業之事實,僅為停工者,勞工是無法向勞保局申請工資墊償的。此有如下之函釋可供參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1月18日(91)台勞動二字第0910000188號函:「事業單位因停工(或申請暫停營業),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不得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而雇主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係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此為該條文第二項所明定。事業單位之停工,與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別,故仍應符合前開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事實時,方得依法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

2. 工資的請求權時效,依照民法第126規定,原則上是5年的時效。
3. 如前所述,公司若沒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事實認定,即不符合工資墊償之申請要件。
4. 老闆名下有無財產,亦即可否向老闆「個人」追討薪資債權,此涉及您的雇主是「自然人」亦或是「公司」,兩者情況有別。如為後者,例如,是公司且為有限公司,此時您只能針對公司的資產來求償,而不能針對負責人個人名下財產求償。
在公司持續積欠薪資的情況下,建議您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利查封公司之財產。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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