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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證明


陳O 發問於 2021-07-2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疫情關係工作無奈虧損連連轉讓給新老闆 三天內被告知歇業 目前在爭取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店家有給非自願離職單我還需向雇主申請工作證明嗎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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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您所述,雇主已經有給您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否還要向雇主申請「工作證明」?推估您所說的工作證明,應該是指勞動基準法的服務證明書(即一般通稱的離職證明書),用以證明勞工於事業單位之僱用期間、工作種類工作經驗及職位待遇等事項。

按照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本條規定係屬強制規定,如勞工有向雇主請求,雇主是不可以拒絕的。如有違反,雇主將會被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依您所述,雇主已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便可依此請領相關的失業給付。若您因為求職時新公司需要等原因,尚需服務證明書,仍然可以向原公司提出申請,原雇主不可拒絕。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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