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假若在您八月底離職之際,您已經工作滿3年,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您享法定特休假14天。
您所享有的這法定14日法定特休,特休使用期限為您工作「滿3年又1天」開始至您工作「滿四年」的這段期間。假若您110年8月離職時,是落在上述這個區間者,公司仍應以法定14日特休跟您進行結算。
依您來信所述,雇主比例結算特休的方式,並不符合勞基法之規定。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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