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勞基法第38條關於特休給假的規定,您於110年7月30日已享有7日的特別休假。
因 貴公司採取學年制給假,因此您的特休日數計算如下:
(1) 公司自109年8月1日給予6.5日特休:此特休組成包含您工作滿半年所取得的3日特休中的2.7日,及自110年1月13日以後工作滿一年所取得7日特休中的3.8日。
(2) 由於雇主僅先給付給您作滿一年所取得7日特休中的3.8日,是以,當您110年7月30日離職時,公司應再另行跟您結算剩下的3.2日。
因此,假定您在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0日間都未曾請過任何特休,則離職時,雇主應結算之特休工作日數為9.7日。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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