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在一間有限公司上班的時候因為營業額有少,有挪用60補金額,後來公司要我簽署自願離職證明,也已經悔過,我想問的是
1.如果跟公司私下和解,還要跑法庭嗎?
2.筆錄做完,再來的流程是什麼呢?
A:
刑法第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刑事犯罪可分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某些犯罪之性質涉及公共利益程度較小,並兼有維護親情人倫之考量,因此刑法就某些罪名須告訴乃論,即被害人向警察或檢察官告訴後,告訴乃論之罪可經由被害人之表示而撤回。
本件據你所述可能涉犯業務侵占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縱公司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得繼續偵查辦理,因你已做完筆錄,警局會將相關證物移送地方檢署署,由檢察官偵辦處理。
又因你有與公司達成和解,若本案認罪而可審酌是否構成緩起訴要件。若起訴後,法院亦會審酌你與公司達成和解,作為量刑參考。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