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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譽提告諮詢


宋OO 發問於 2021-07-27 | 臺北 | 其他

Q: 信用卡被盜刷,合理懷疑是前兩天的刷卡消費商店,並在網路上發文心得,請問該公司是否可對我提告商譽毀損?
該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電子商務

瀏覽人數:7796

A:  您好:

一、有關網路上發文、陳述或評論事情,有可能提及與第三人有關的事務或相關情狀,假若內容涉及對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或公司法人等,)之名譽或商譽信用等,在什麼情況下,會有刑事責任呢?

我們先來瞭解法條規定: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刑法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註:所謂信用,顧名思義是誠信或信任的作用,白話來說,一個人在別人的評價,若是有信用與沒有信用,是否會與之從事交易或來往,信用與否,影響很大;換句話說,商業交易之對象,若是沒有信用的人,可能在支付心態、交易條件、履約能力等等,就會考量是否要增加擔保或是乾脆列為拒絕往來戶了,所以損害人家的信用,會讓人家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所以會有刑事責任。)

不過,實務上基於對於言論自由保障,在涉及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會採取較寬容的態度的處理。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按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人民有言論及表意之自由,此為憲法第11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2項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因此,在具體個案上,若非屬實質惡意,而屬善意發表言論,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多不會被認為是有罪,「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同法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指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又同法第311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故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該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而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號判決意旨參照)


此外,以下判決意旨所謂「主觀確信真實原則」,也可以作為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898號刑事判決意旨:「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

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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