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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算竊取公司之財務呢?


DOOO 發問於 2021-07-27 | 臺中 | 其他未分類業

Q: 您好,離職時我有帶走我的平面設計作品並未散播與更改利用,只想當日後作品集,這是否有算竊取公司之財務呢?且也未與公司簽著作權契約,需付第三十一條之責任嗎 謝謝
(公司型態為: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問題 智慧財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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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因為您未與公司簽訂著作權契約,因此按照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若您基於職務完成平面設計作品,應為該作品的著作人,並且享有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
至於您提到的第 31 條,不確定是否指著作權法第 31 條。著作權法第 31 條規定為:「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若您單獨完成該作品,則應與此條無涉。
相關條文:
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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