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從您的來信中,至少可以知道甲乙雙方間會有勞務的提供。
從法律層面來看,有關勞務的提供,至少可以區分為委任、承攬、及僱傭這三種型態,而這三種型態的權利和義務都不盡相同。
舉例來說,如果甲乙雙方間是雇主與勞工間的勞動關係,則甲乙雙方的勞動契約及相關工作條件,就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或我國相關勞動法制的規定,如:甲方給付的薪水不得低於最低工資、超過每日正常上班工時應給付加班費、甲方無法定事由不得資遣乙方、甲方如欲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應為乙方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且費用由甲方支出等等。
相反的,如果甲乙雙方間僅是一種技術合作,在案件的承接上,是承攬的關係,此時,甲方就無須負擔上述的義務。
所以,您會發現,不同的勞務契約型態,伴隨的權利義務會相差很大。
不過,由於您來信的敘述非常籠統,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請教,將甲乙雙方想要的合作模式做具體的規劃與約定,以免未來有所爭執。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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