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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夥盈餘清算


陳OO 發問於 2021-07-26 | 嘉義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與B共同合夥經營有限公司,因信任彼此所以未訂定明確合約,當時B出資10萬
雙方談妥暫不領薪資
但現在因理念不合我想要拆夥,經營五年多以來整間公司多數是由我在經營打理,B鮮少參與分工,整體公司業績也是由我一人想辦法提升,對方現在認為拆夥盈餘要均分,我認為有失公平!請問我可以拒絕均分,並要求依照實質工作分工狀況來要求盈餘分配嗎?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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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由於有限公司組織依公司法第 99-1 條「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之。」查公司之章程所列股東之出資額為何?五年多來如何盈餘分配?都可做為參考。因有限公司並無退股制度,只有出資額轉讓(參照公司法第 111 條「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故您如要購買對方的出資額,涉及對方出資額價值之認定判斷,買售出資額之價金多少才合理。尚非屬盈餘分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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