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 首先,重點還是要回歸到您與雇主所簽訂的勞動契約中,細究雇主對於保障年薪14個月的約定是否有無其他的限制定。
僅能先就您來信所述回答,雇主在錄取通知中明訂保障年薪14個月,則雇主即已有將年終獎金納入勞動契約給付義務之意思表示,2個月的年終獎金可能會被認定屬經常性給予,為勞務之對價,屬於工資,故此2個月薪水可計入工資中。
2. 資遣費的計算是以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故2個月的年終獎金是否計入平均工資,應視年終獎金發放是否落入在您被資遣時的前6個月範圍內。
3. 若年終獎金計入工資,會影響勞保、健保投保級距及勞雇雙方應負擔之保險費。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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