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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薪追討


陳OO 發問於 2021-07-25 | 臺北 | 其他

Q: 本人公司欠薪一個月,經向新竹勞動局及新竹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已獲勝訴判決及債權憑證,請教後續要如何追討,才能有效追回欠薪?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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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4條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須提出執行名義正本及其證明文件。以下就執行名義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說明如后:(1)確定之終局判決:應提出判決正本及判決之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支付命令):應提出裁判正本;(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應提出筆錄正本。(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應提出公證書(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或質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本票裁定):應提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本件若你有勝訴判決及債權憑證,可以書面載明請求聲請執行事項、執行的標的、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勝訴判決及債權憑證),向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法院提出聲請。
二、就執行標的部分,可拿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繳費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再依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應執行之財產。債權人亦得聲請法院代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惟須繳交查詢費用新台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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