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因車輛向銀行貸款逾期一個多月未繳
我也曾告知催繳人員若真無法繳就把車輛交給銀行處理
昨天銀行發了一通簡訊告知若再不繳納就交法院強制執行
但昨晚我發現停在路旁的車不見了、就報了案
到了今早銀行還打電話來問我車款繳了沒有
這時我告知銀行車輛在昨晚被偷了
他只告知一句車款還是要繳就掛上電話
但過了一會銀行另一人打來才說昨晚車輛是由他們協尋單位拖吊走了
而且要我付協尋及拖吊費用
在這種無任何告知的情況下就把車拖走的行逕可以嗎?
而且我也報了案了,我該如何處理呢?
懇求律師幫我解答,無限感謝!謝謝!
A:
一、汽車若是因有動產擔保之設定(附條件買賣或動產抵押),則債權人於債務人違約時有取回占有標的物之權。
二、台端所指若係債權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取回占有標的物,則可再次向警察局陳報,並請警察向債權人確認是否其取車而非失竊,以便結案。
三、債權人若係依法取車,應依法進行相關之通知及 拍賣程序。(請詳動產擔保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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