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當勞工與公司終止契約時,當年度的特休假該如何計算? 謝謝。
ex.97.05.01到職,111.02.28離職,則離職當年的111.01~02月具有幾天特休假?
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另特休日數原則上依員工與雇主約定以週年制及曆年制計算而有所不同,「周年制」是以員工到職日為計算、「曆年制」則是依員工到職月份比例換算特休天數。
因此依您所述,若於民國97年5月1日到職、111年2月28日離職,則累計年資已達13年8個月,依法有19日的特休假,按周年制以到職日為分水嶺計算,則給假日期110年5月1日當年度之特休日數有19日,請休期間自110年5月1日到111年4月30日止;而曆年制以比例計算當年度特休假計算,則給假日期111年1月1日當年度之特休日數有19.7日,請休期間自111年1月1日到111年12月31日止。
雖然勞動部建議雇主使用週年制較好計算,勞資雙方仍可自行約定。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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