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在港區上班,工作中不慎造成電梯門輕微毀損,經電梯維修人員確認,需要整組更換,廠區組長也詢問沒有故障的地方也要更換?電梯維修員說是,因為擋住他們維修作業,所以拆除無損毀的地方,他們會請另一間師父來,再加上維修我造成毀損的部份總共初步報價八萬,我覺得不合理,說要自己焊接或是請外面的師父焊接,起初組長說可以,直到我提離職後,公司就不讓我找廠商,用強硬的態度說不然你去找前老闆談(離職的那家)而我目前在另一家工作也是港區,不想造成不愉快,也不想當傻子被凹,請問我因該付全額全部責任嗎?還是像網路說因為不是故意,只要負擔部份責任,不因該全由員工承擔。期待您的回覆,謝謝。
A:
您好: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您所述,電梯門是因您的過失而毀損,造成公司的財產損失,則您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關於賠償之方式與金額,內政部曾作出函釋:「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內政部(75)台內勞字第432567號函釋參照)
因此,當公司發現電梯門毀損而受有損害時,公司需與您討論賠償方式與金額,而不得片面要求您負擔其所提出之金額或逕自扣發您的工資作為賠償費用,建議您得向公司反應,如公司不予理會,建議您得透過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局請求協助處理或透過司法途徑處理,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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