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在7月15日和公司(有限公司)告知我將離職之事,
由於已經在職滿一年,加上之前加班的補休,共有12天的假,
於是我和公司提出我將於8月12離職,如此也符合離職前20天(含休假12天)告知的規定.
但是因為我7/30出國(8/1至8/12 特休),我無法在8/12當天來親自辦離職,
我和公司說我在7/30先將離職單填好,工作交接完成離職手續可以嗎?
公司說規定就是要在離職單上寫的離職日(8/12)當天親自辦離職,
否則不發薪.
請問此規定是否在勞基法上成立?
A:
您好:
依您來信敘述,您於7月15日向公司提出離職預告通知,通知將於8月12日終止雙方勞動契約。
理論上,您最後一天上班日即為8月12日,不過由於您8月1日至8月12日請特休假,因此形成了您最後一天實際進辦公室提供勞務的時間點落在7月30日。
這裡想特別提醒您,雖然您有法定特別休假可以請,但請您務必踐行公司請假手續(如:依公司規定事前通知並填寫假單等),倘未完成請假程序,您仍有出勤義務。如未出勤,公司仍得以曠職論之。
倘若,您已確實踐行請特休假的程序,則8月12日當日您即無出勤義務,公司不得要求您於8月12日(也就是您特休當日)要求您出勤辦理離職手續。
再者,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雇主不得以未完成離職手續扣發勞工薪水,否則雇主將有遭主管機關裁處2萬元至100萬元以下罰鍰之風險。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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