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由於最近長期加班,公司給予的加班補貼為換休, 但因為公司有加班換補休限制,最高40小時,超過就不可報了(非一個月的限制),我目前已滿已無法再報補休,因此公司請我們這些未處理加班紀錄的人上系統填寫超出公司原因為個人因素,調整下班時間為正常下班時間(匹如說正常17:00下班,即將加班時間19:00調整為17:00) 規避避此員工有加班未處理,請問這樣公司已有違法嗎? 該怎麼申訴呢? 因為我們忙到根本沒時間休假,所以已有很多加班都不能請換休了,謝謝
A:
您好:
勞動基準法乃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倘勞資間之約定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制規定者,其約定亦為無效。
有關加班換補休的制度,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的規定,不論是雇主或勞資雙方不得「事前」約定加班一律以補休計給,必須「逐次」於加班事實發生「後」,讓勞工得就該加班事實以「請領加班費」或「擇期補休」的方式為之。
因此,回歸您來信詢問的問題:
假若您的加班事實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所發生的加班事實,而得被認定為「工作時間者」,以此為前提,雇主在未發生加班事實之前即片面規定「加班換補休」,似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之規定。此外,雇主片面規定若加班換補休時數上限為40小時,超過者,未予補休亦未給付加班費者,亦有違反,雇主亦有遭主管機關裁處新台幣2萬至100萬罰鍰之風險。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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