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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閉後合夥人會有責任


楊OO 發問於 2021-07-16 | 高雄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朋友開餐廳,要我去當他的合夥人,而我不用出任何金錢。那請問如果他的餐廳倒閉或出了問題,我會有什麼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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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民法第 681 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如合夥事業對外有債務,合夥事業之債權人針對合夥財產求償後,仍有不足時,依上開規定,各合夥人要負連帶責任,也就是合夥人必須對債權人負責清償合夥事業之債務。
除非您是屬於隱名合夥的情形,也就是沒有出名登記為合夥人,也沒有執行合夥事業,則您可以不必對外負責清償債務。您可參照民法第 700 條「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第 701 條「隱名合夥,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合夥之規定。」、第 703 條「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第 704 條「隱名合夥之事務,專由出名營業人執行之。隱名合夥人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於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另要特別注意民法第 705 條「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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