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員工是司機,患有帕金森氏症,員工願意簽發生意外放棄一切求償同意書,請問該切結書在法律上是具有效力的嗎
A:
邱OO,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一、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民法第7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該員工患有帕金森氏症,並願意簽屬切結書以放棄一切求償權利,因簽屬該切結書沒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本有法律效力,惟為何該員工願意簽屬切結書以放棄一切求償權利?是否利用該員工急迫、輕率、無經驗?有無顯失公平情形?若有上揭情形,法院仍得撤銷該切結書行為。
三、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討論,不吝賜教。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廣和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31
A:
您好:
由您來信的敘述,雇主考量到員工有帕金森氏症,擔心其在執行駕駛職務期間,將增加發生職業災害等風險,要求員工預先放棄對雇主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
因雇主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是對罹受職災勞工的特別保護,是勞動基準法之強制規定,違反強制規定者,該約定無效。
不過,本例亦有可能是員工希望在保有工作情況下,希望以簽切結的方式,避免雇主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由於,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之相關規定,本負有防止職業災害、確保工作者的安全及健康,倘若該員工之病情已有危及其個人及公眾之人身安全時,此時,雇主即不得命員工為司機職務之行使。
倘雇主明知員工已有不能勝任司機職務,且有人身安全之危者,而繼續僱傭者,即有違法之情。
倘若勞資雙方均有意續為勞動關係之維持者,勞資雙方得協調公司是否還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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