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人所任職之單位為非營利組織單位,近期因節慶製作圖片祝賀(無營利使用、僅一次性)遭他公司警告侵權並要求支付上萬費用,想請問較為妥當的處理方式。謝謝。
A:
您好,首先要查證主張著作權被侵害者,是否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再者,要確認自己是否確有侵害著作權?是否不能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如確屬侵權,則應誠意與權利人協調,以合理金額達成和解,以避免民、刑事責任。
相關條文: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 26-1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37條第4 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著作權法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刑事責任:
著作權法第 91 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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