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1.依您所述,雙方合約可能涉及倉庫、理貨、及委任、甚至稅負及費用之負擔及分攤…等不同性質之服務,因此雙方權利義務而須詳加磋商及規定,必要時並洽詢政府主管機關(例如是否做保稅、土地分區是否可作倉儲用途..),以免紛爭。
2.合約是否合法,須依其內容及所涉法律而評斷。與是否經由公證處/公證人公證,並無必然關聯。
3.貨物進口後、或是抵達台灣倉庫、或是儲放期間其所有權之歸屬,並不必然規貴司所有,故也須雙方事先詳加約定,以避免日後爭議。
以上僅供初步參考,不代表法律/法院最終判斷。
黃維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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