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目前疫情期間 因政府有限室內五人以內 所以員工必須分流上班 採做一休一 薪資部份以勞基法薪資天數計算 員工與雇主協商雙方同意 並文書白紙黑字都有簽章同意 這樣有違法勞工部份嗎
A:
您好:
公司為免群聚風險,將公司員工人力分成兩班,分流上班,做一休一。
要達到符合上述需求,目前可透過「二週變形工時」或「四週變形工時」來調移。
因四週變形工時必須是勞動部公告適用的行業才可以採用,在不清楚您公司的行業別之前,以下的說明以「二週變形工時」來說明。
勞基法第30條第2項是二週變形工時的規定。公司要採二週變形工時的前提,必須要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方得採行。
假若公司先前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為二週變形工時之實施者,因二週變時工時實際調整後,會變動公司與個別勞工間之工時起迄的約定,屬於勞動契約的變更,在公司實施前,仍應經個別勞工同意,方得為之。
以您來信所提供的訊息來看,倘若公司先前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行二週變形工時者,而員工也都以書面方式同意公司做一休一的工時調移,則雇主應無違法之虞。
以上建議,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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