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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突然被資遣

突然被資遣


蘇OO 發問於 2021-07-09 | 新竹 | 營造及工程業

Q: 我是2021/07/07被通知資遣的,人事說預告期還是要上班、要我用補休時數去換。這樣合理嗎?並說我的離職日是2021/07/19、這段時間我還算在職!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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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首先應先依據您任職的年資來計算您正式離職前的預告期間,另雇主不得強制您必須用特休/補休時數去折算預告期間之工資。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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