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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遣員工後,員工不簽協議書

資遣員工後,員工不簽協議書


陳OO 發問於 2021-07-06 | 臺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本公司為五人以下的店鋪
幾日前資遣員工
相關勞基法都有按照規定申辦
但目前問題點在於資方願意給付勞方所有勞方該收取的費用

也向勞方說明需簽訂協議書才有辦法完成領取
如果勞方不願意簽名
資方是否就能不必給勞方任何費用
還是要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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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第一,關於「如果勞方不願意簽名,資方是否就能不必給勞方任何費用」之問題,建議您要先釐清,資方要給付之該筆金錢,是否為法律規定資方必須給付給勞工的?如果法律明文規定資方必須給付,那麼原則上不管勞工是否願意簽署協議書,資方都有給付的義務;但是如果法律沒有規定資方必須給付,且勞資雙方也約定好,在勞工簽署協議書後,資方才會給付,如果是這種情況,因為勞工拒不簽署協議書已違反雙方的約定,那麼資方可以拒絕給付。

第二,如果有需要,您可以聲請調解。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3018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13樓之6
Tel: (04)2201-2830
Email: tj.lin@kllaw.com.tw

A:  您好:

勞動契約如非經勞雇雙方合意終止,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規定
,雇主必須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事由,才可以合法終止與勞工之間的勞動契約。

假設所詢問題中的「協議書」是有關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文書,而勞方不願意簽屬該「協議書」,即難以認定雙方有依「協議書」所載內容,達成終止勞動契約之合意,資方自毋庸依據「協議書」所載給付條件向勞方進行給付。

但是,勞動契約既然不是合意終止,如前所述,資方就必須符合法定事由,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此時,除非勞方有勞基法第12條所載事由,資方得逕終止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8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終止勞動契約者。」之規定不予發給資遣費。否則,資方仍須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之規定,發給資遣費。

因此,即便勞方不願意簽署系爭「協議書」,如若資方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即仍需發給資遣費。如若任一方認有勞資爭議,自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之規定,申請調解。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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