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老闆兒子說因不知公司銀行帳號,所以請客戶先把錢匯進他私人的戶頭,結果老闆兒子一直沒有告知公司,等會計發現未入帳後才去詢問老闆娘,結果老闆兒子並沒有把整筆款項匯還給公司,而是以每個月由老闆兒子的薪資抵扣。
請問這樣算盜用公款嗎?如果要保留證據會有有效期嗎?是否要準備哪些資料?例如:存證信函!款項匯入老闆兒子私人戶頭是在2019。請問若要保留追溯權有期限嗎?
A:
刑法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您好,對方行為若無正當理由占有公司款項,可能涉犯刑法業務侵占等刑事犯罪,有無告訴空間以及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待刑事案件起訴後再附帶民事求償,在此之前確實也可先發函告知請求返還款項惟其發函內容不可不慎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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