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外面找了一間疑似非法的代辦公司,簽署合約約在外面,對方宣稱因為智慧財產權只簽一份公司留存,而且上面只有我方(甲方)簽名,請問這份合約具有效力嗎?
當下因為急需用錢,在慌張之下所以就簽署了,後來發現對方索取撥款金額之三成為代辦費用,請問是否涉嫌重利罪?
A:
您好:
一般契約之訂立本不以書面為必要,若得以任何方式(例如:line對話訊息紀錄或電話錄音)證明雙方有合意訂立,該契約上縱使只有您的簽名,原則上亦得有效成立契約,惟若合約上只有您的簽名便涉及證據評價問題,故雙方是否已經訂立合約即有爭執之空間。
另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對方倘係利用你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以手續費之方式索取撥款金額達百分之三十,確實有構成重利罪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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