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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退貨款項不付款

退貨款項不付款


蕭OO 發問於 2021-06-28 | 南投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我司將供應商未達我司要求產品退貨後,也完成供應商退貨程序,但供應商未於匯款期限完成匯款,我司以存證信函告知最後匯款期限,對方又再次逾期。
1.請問我司接下來應該如何處理?
2.供應商提供的產品違反政府法令的規範,我司是否可向主管機關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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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最簡便迅速的方法,您可以選擇以支付命令之方式,要求對方返還價金。其他方法,例如請區公所通知兩造進行調解,或者至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也是可行。
2.違反何種法令規範,問題並未交代,建議依相關法令規範處理之。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1)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2)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2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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