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某健身公司是否可以因會員A有請假之需求,擅自去電會員A的服務公司,索取會員A的任職證明,或詢問會員A公司的人事部門關於任職證明的辦理進度?
A:
您好: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
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同意。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
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依照上開條文規定,該健身公司原則上可能依照個資法第19條第3款或第8款,主張對會員A的資料合理蒐集或處理,惟若該健身公司另任意洩漏會員A的個資,未為適當之保護,則仍得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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