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姊姊多年前婚外情而懷孕了,她拿了她先生的身分證給婚外情的那個男人,一起去拿小孩。那個男人在墮胎同意書上簽下她先生的名字。這樣那個男人犯了什麼罪?偽造文書罪?追訴期是多久呢?
A:
您好:
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因此本件該男子涉犯偽造文書罪,從其偽造行為當時起算20年內得依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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