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好:我之前因商標法被告但已收到緩起訴通知書,且已繳納緩起訴處分金,近日又收到另一張地檢署寄來的傳票,亦是商標法,依照之前被告商標法的經驗,收到傳票前都有到警局做筆錄,且知道是販賣什麼東西以及被告方是誰,但此次直接收到傳票通知開庭,沒有執行筆錄亦不知道被告方,我不知道到底是犯了什麼罪,致電詢問負責的書記官,只告知我出庭當天檢察官詢問就知道,請問我該如何應對?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於偵查不公開,地檢署不會在開庭告知被告之內容,且也並非每件案件程序都一樣先經警局製作筆錄,目前只能就傳票上之案由先回想是否尚有涉及其他商標法案件,以便當天開庭時可以因應,另也要注意與前案是否為同一事實。
以上希望對您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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