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也就是說,一方當事人發出要約之意思表示,相對人承諾時,買賣契約即成立。而網路平台刊登商品訊息,供消費者下單訂購,性質上是否屬於網路賣家之要約,實務上多依具體個案判斷,並非一概而論。
依您所述,縱認網路賣家刊登商品資訊為要約之引誘,須經其承諾方得視為契約成立,但因您兩個月來陸續與賣家確認出貨時間,賣家亦表示會盡快出貨,可認為賣家有承諾之意思表示,雙方間之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故賣家應確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取消您的訂單,若賣家遲不出貨商品,您可依照民法第227條、第229條、第231條及第254條等規定主張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之權利。具體作法仍須視個案情況而定,敬請聯繫本所律師為您提供進一步之建議,謝謝。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 所長
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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