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和朋友3人合夥開店經營事業,合夥人故用甲乙丙註稱。(甲)只負責投票決策
(甲、乙)2人先出資開店,(丙)因無資金投入,故以專業技術加入,因以技術加入故可領取正常薪資。而(乙)可領取一份外務底薪且公司登記負責人為(乙)
但(甲、乙)告知(丙)需扣除每月薪資3/1來當作合夥投資資金。
開店期間因公司另請一名新員工,而公司營利來源大部份都需仰賴(丙)的專業技術,但(乙)卻只計算公司基本開銷(店租/貨款/員工薪資)一到每月發薪日卻只發給(丙)1/3或1/2的薪資再扣除合夥投資資金
然而(乙)卻不負責任外務工作依然可領外務底薪,(丙)向(甲)反應卻遭(乙)以任何理由來扣除(丙)的薪資。或者是以一句你也是股東或合夥人來為公司著想
開店已一年了,領取正常薪只有2~3次
1:(丙)有辦法退夥嗎?
2:(甲、乙)說退夥需賠償當初2人投入的資金。
3:(乙)都會藉故新增公司機械或裝潢導致公司運用資金不足
4:因是開洗車場
想知道在不討公司任何財產有辦法退夥嗎?
因為他們說投資資金未扣除還清前退夥要告我,每月領取1/3或1/2或無薪的薪資真的無法負擔家庭的支出,真不知道怎么做才好。
A:
民法687條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之宣告者。
三、合夥人經開除者。
民法693條
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
契約。
您好
1.丙要主張退夥除非有上述合法理由,否則必須得到其他合夥人之同意。
2.丙若當初已經約定為技術入股則應無理由賠償股款。
3.丙可先就股東名義發函請求甲乙出具事業金流紀錄以及相關帳冊。
4.無故退夥可能導致其他合夥人損失而必須付擔賠償責任,有無訴訟或是和解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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