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為上個月連環車禍 我們責任保險賠償前方的車 初判表已經出來 對方人無傷 只有車子後面有傷
對方私下傳訊息要求 車送修 租了代步車 一天1800*4天的錢(有收據但未提供必要租車的證據)
又要求四人 一人2400 總共9600過運紅包 這樣合理嗎?
(完全沒有跟我們說他要租車,而是擅自租完,初判表下來才跟我們講)
對方有問我們保險公司 我們公司不受理
賠償租車費用
所以私下傳這些訊息來
A:
您好: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因此若您因故意或過失損害他人之車,造成他人送修期間因而租賃代步車之費用,原則上屬於他人所受損害之範圍,應該負責賠償。不過實務見解曾有認為若他人受侵害之車為一般小客車,卻刻意報請比較高額的休旅車代步車費用,法院不予肯認,建議您就此部分先行釐清(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另外若他人自身也有過失,依照民法過失相抵之規定,您亦不用負擔全額損害賠償,而得依照過失比例鑑定或初判表主張他人應該承擔一部分之過失責任,減免損害賠償。至於過運紅包部分則無任何請求權基礎,依法毋庸賠償。最後也請您釐清代步車費用是否屬於保險契約的理賠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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