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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頂讓店家須拆裝璜還房東嗎?

頂讓店家須拆裝璜還房東嗎?


鄧OO 發問於 2021-06-21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我有頂讓一家餐廳營業,承租該店面時有與房東簽新的合約,使用是文具店美加美版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其中第6條寫明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甲方,問題是我們承租簽訂合約時裝潢已是如此(有照片),且無與房東簽訂契約轉移權利義務,也需回復到他買房子的狀況嗎? 他與上個房客租約結束時,就權利義務是屬於房東的,我們簽訂新合約時,原屋況應該係指我們簽約當下的屋況啊!
若合約到期日,我們將東西遷出而未拆裝璜,房東是否可以扣押金不還?且要求我們以五倍房租按月照付?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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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因此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理應將租賃物返還並回復原狀,至於回復原狀之程度原則上係回復原狀至訂約當時之狀態,但實務見解也肯認當事人得特別約定回復原狀之程度,例如以房屋現況交屋也是可以的。

因此您與房東若只是約定「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甲方」,並未特別約定回復原狀之程度,原則上承租人只要回復至訂約當時的狀態返還即可,建議您得以此理由向房東主張。但應注意的是,房東倘有其他證據或對話紀錄,得證明當時真意是約定完全拆除裝潢交屋的話,則恐怕對你有所不利,應注意有無此種情形。

而承租人若未適當回復原狀,而有違反租約造成房東損害的情形,房東確實可能得依租約所生之權利義務,不予返還押租金及請求違約金,因此本件的關鍵爭議即在於您與房東所約定的回復原狀程度,建議您趁早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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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455條
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
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您好,就上述可先釐清當初契約雙方對於"回復原狀"約定內容為何?真意為何?倘若當初已經有約定必須由承租方負擔當初回復空屋狀態,那承租方為何又會接受條件,應就當初對話通聯紀錄進一步釐清,倘若確實有約定,出租方主張沒收押金以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惟當初訂立租賃契約有無法律效力瑕疵等等問題(例如違反應記載不應記載事項規定)可一併釐清,相關細節以及有無答辯或是和解空間可持資料(當初契約)與本所進一步討論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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