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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配


劉OO 發問於 2021-06-18 | 嘉義 | 其他

Q: 律師您好
想請問曾有一段婚姻育有兩名小孩
小孩在前夫那
因現任先生工作上的款項都是寄放我的戶頭
倘若我過世了
怕有遺產問題 因為不可能分給前任小孩
可以怎麼處理呢?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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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民法第589條規定:「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民法第602條規定:「寄託物為代替物(例如金錢)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因此您與丈夫之間應該可以定性為消費寄託契約,建議以書面契約方式載明兩人間的寄託金額、寄託金額的時點,倘若身為受寄人的您過世,依法會變成您對丈夫的遺產債務,身為繼承人的兒子依法將負返還責任,而不得繼承此部分之遺產。

另外也建議您的丈夫可以留存各種足以證明兩人曾有消費寄託的客觀證據,例如對話紀錄、錄音或匯款金額紀錄等等,甚至可以另外以簽立本票的方式擔保此債權,將來亦可執本票向繼承人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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