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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冊保存人可以是公司嗎


陳OO 發問於 2021-06-16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請問外國台灣分公司進行解散清算. 其簿冊保存人可以由總公司擔入而不是指派一個自然人嗎?且向法院聲報時, 應檢附何文件? 謝謝您.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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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公司法第332條規定:「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目前實務上簿冊保存人認為由自然人、會計師事務所、外國台灣分公司、我國境內設立登記之股份有股公司均未嘗不可,不以自然人為必要。

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而簿冊及文件保存之目的,乃在使主管機關或公司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隨時查閱,則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當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居所之自然人或有營業處所之法人為適當。」因此理論上雖得由外國總公司擔任,但因其營業處所非未於國內,難以達到主管機關或公司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隨時查閱,因此法院同意指定由外國總公司為簿冊保存人之可能性較低。

最後向法院申報時需要檢附之文件應視其簿冊保存人身分性質而有差異,不可一概而論,但若是營業處所之法人身分原則上應具備法人同意擔任簿冊保存人之同意書、設立登記表及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並視各法院需要可能提供股東會名簿、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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