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清算人就任程序問題

清算人就任程序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1-06-11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公司是外國公司台灣分公司, 目前已向經濟部商業司提出廢止登記之申請, 但在法院聲報清算人分面有如下問題
1.總公司董事會已決議在台經理人(代表人)為清算人, 而決議後是否有規定清算人須於何時就任?
2.向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 是否只要清算人用印即可, 無須台灣分公司大章用印?

以上 煩請回覆, 如可能麻煩給予相關法條或可參考資訊

感謝

行政法規

瀏覽人數:1176

A:  您好,依公司法第 83 條「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 326 條「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及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規定「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清算人為聲報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提出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應蓋聲報人即清算人印章。聲報狀具狀人非公司,即不必蓋公司章。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