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你好,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以若僅為補教業之老師原則上無法依照此規定合理重製他人著作。
惟著作權法第65條設有著作權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但應依個案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注意下列事項: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因此你的問題恐怕應由影印他人著作之篇幅範圍、營利程度、授課人數多寡、對著作市場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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