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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販售到有著作權的商品


aOO 發問於 2021-06-0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本身網路經營販售小物吊飾
但不小心賣到有著作權的商品(我不知道該商品有著作權)
我們收到原廠委託律師的email通知後就立刻下架了
之後該商品我們也不再販售
請問這樣還會被通知提告嗎?

著作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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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侵害著作權部分可分為民刑事責任,說明如下:
1.刑事部分:
依著作權法第 100 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第 91-1 條「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按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所謂「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最後一次行為而言。如您販售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刑責部分,著作財產權人須於知悉後6個月提出告訴。
2.民事部分:
依著作權法第 88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第 88-1 條「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第 89 條「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第 89-1 條「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如您販售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民事責任部分,著作財產權人須於知悉後2年內提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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