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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上任負責人,發現公司遭淘空


胡OO 發問於 2021-06-09 | 臺北 | 製造業

Q: 我剛接任負責人,不到兩個月,發現公司,總經理,財務長遭淘空,後公司倒閉,現在所有債權人,政府稅金找上我,員工勞健保,退休金都找上我,我該如何免除這些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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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公司為法人,這些債務既屬於公司,公司解算仍須經清算程序,才能了結公司債務。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請參照公司法第 322 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第 326 條「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327 條「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第 328 條「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於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公司對前項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公司之資產顯足抵償其負債者,對於足致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之債權,得經法院許可後先行清償。」、第 329 條「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有清償請求權。但賸餘財產已依第三百三十條分派,且其中全部或一部已經領取者,不在此限。」、第 330 條「清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但公司發行特別股,而章程中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第 331 條「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股東會得另選檢查人,檢查前項簿冊是否確當。
簿冊經股東會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對於第二項之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332 條「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第 333 條「清算完結後,如有可以分派之財產,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
法院依據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以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始會准予備查清算完結之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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