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若不是董事之一在不知情下被偷天換日,把不是董事成員之一的人員換成他來當負責人,請問該怎麼辦?
可以提告嗎??謝謝????
A:
您好:
有關所詢事項,由於變更負責人登記,務必須經由負責人同意簽章,是以如未經同意而遭人變更為負責人,則涉及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依據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及刑法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所詢事項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受害人自可依法律途徑尋求協助,至於實際以何種方式進行為佳,尚須視實際情形及相關資料始能明確判斷應採何種措施方為妥適,為保障您的權益,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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