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想要詢問一下,我今天去公司提離職,但是公司要我做到18號,但是我要請防疫照顧假我就必須18號那天一定要來上班,她說我18號那一天沒有做滿八個小時,我就會被公司提告,請問我如果那一天我沒有去公司的話,真的會被公司提告嗎?
A:
您好: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首先應先依據您任職的年資來計算您正式離職前的預告期間,來確認18日是否仍需前往公司上班,另通常正式提告前,建議先經由勞資爭議調解來釐清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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