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首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及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之規定,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合意,並不以書面契約為必要,且已支付七成定金,該烘培課程契約應已成立。
另外,依民法第249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之規定。基於目前疫情警戒為三級,禁止室內五人以上群聚,因此應可適用民法第249條第4款,請求返還定金;但是,假設烘培課程內容是可以使用遠距教學等方式替代,此時可能就無法主張受疫情影響導致契約無法履行,請求返還定金。
至於認為老師都不正面回答問題,因為每個人對於老師講授方式感受均有不一,除非可以證明有可歸責於老師的情形致契約無法履行,否則仍可能應依上述回覆處理。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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