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_
我在服務業上班在職已經快半年
公司規定離職要提前一個月告知
想請問 我6/1提離職說要做到6/4就好
但老闆說 無法接受 說一律論曠職辦理 5號薪資不先安排給我
這樣合理嗎 如果以曠職來說是會扣上個月薪資嗎
A:
您好,以下就您所提出離職預告期及主管認定曠職不給付工資的狀況,為您初步提供法律意見:
一、按勞動基準法(下同)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二、次按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三、再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二、 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工未依上開規定預告雇主終止契約,係屬違約行為,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揆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28日(89)台勞動二字第 0031343 號函及內政部民國 76 年 07 月 07 日(76)台內勞字第 513747 號函曾作出相關函釋。
四、首先,就主管認定您因未滿離職預告期而認定為曠職部分,按您所述工作年資尚未滿半年,依勞基法規定預告期日為10日,而不定期契約員工自請離職不須得到公司之批准,且於預告期未滿之狀況下離職亦無須負擔行政罰則,公司應該要准予離職且給付工資至離職前最後工作日。惟僅須注意倘若因預告期未滿而造成公司有實質上之損害,依上述行政機關函釋,會有公司向您依民事程序求償之風險。再者,就公司預扣薪資部分,薪資是員工工作的報酬,應該在約定的發薪日發放,如果因為員工預告期不足扣發薪資,公司可能因為「工資沒有全額給付」或被認定是「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而違法,可能會遭受到主管機關的裁罰。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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